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员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学工作,将一批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行政教辅人员纳入教师队伍,增强人才队伍活力,促进各类人才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行政教辅人员、辅导员。第三条 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学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学由人事干部处负责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教学单位负责人员选拔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监察与审计处负责相关选拔及考核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可申请的授课范围及申请条件第五条 可申请的授课范围
学校行政教辅人员可以通过“双肩挑”教师认定的方式进入教师团队,参与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但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仍由专职教师承担。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历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原则上应具有与申请课程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在我校实际工作一年及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业务条件
(一)申请专业选修课程及部分公共课授课的人员应具备条件:
申请专业选修课及部分公共课(如大学英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通识教育课程等)授课的人员,应具有申请课程所属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指导毕业论文的,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申请实验类和指导类课程授课的人员应具备条件:
实验类课程包含计算机实验课、护理实验课等课程,指导类课程包含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等课程。申请实验类和指导类课程授课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因教学工作开展需要,具有本科学历人员申请讲授实验类课程或指导类课程的,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须经开课教学单位特别申请,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具备行业经验或职业资格人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工作一般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人事干部处发布申报通知后,申请人填报行政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单位和导师推荐。申请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推荐后,还须联系开课教学单位相近专业背景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导师签署推荐
意见(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提前一个学期自行联系导师随堂听课,并请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将行政教辅人员任课申请表、个人简历以及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送交人事干部处,由人事干部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开课教学单位审核。人事干部处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交开课教学单位,由开课单位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条件及课程开设需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面试考核。人事干部处按照学校教师岗位招聘综合能力考核程序组织综合能力考核。
(五)校内公示。人事干部处根据综合能力考核情况拟定结果并在一站式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六)校内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在一站式服务平台发文公布确认该批次“双肩挑”教师名单。
申报前已经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可以免予以上第(二)、(四)项程序。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 开课教学单位根据选拔结果及实际教学需要安排相关“双肩挑”教师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如该“双肩挑”教师申请讲授其他专业课程,须由开课单位重新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面试考核。
第十一条 “双肩挑”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2 年内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双肩挑”教师身份。
第十二条 “双肩挑”教师承担课程任务后,须详细了解教学大纲要求,按
专职教师相关教学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要求的教学规范对“双肩挑”教师进行管理。“双肩挑”教师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保证教学质量,并按开课教学单位要求参与教研活动,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开课教学单位也应帮助并支持“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邀请其参与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双肩挑”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
(周末或晚上)承担教学任务,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含继续教育学院)承担的课时总量应不超过 72 课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4 课时),课酬按照相应职称的专职教师对应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双肩挑”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参照专职教师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在兼课学期内,“双肩挑”教师须参加年度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 若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违反教学纪律,则取消其兼课资格,并按学校教职工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关于鼓励行政教辅人员参与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